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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“2008国际民歌博览音乐周”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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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 间:2008年10月3日至8日 地 点:中国•北京 主办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 中国国家大剧院
宗 旨 为推动世界民族音乐的普及与发展,丰富人民大众的文化生活,中国国家大剧院将于2008年10月3日至8日举办“2008国际民歌博览音乐周”(以下简称“音乐周”)活动。 “音乐周”致力于聚集世界各国最优秀的歌手,荟萃世界各民族最优秀的民歌,让中国了解世界,让世界了解中国,让世界人民共享人类文化的共同遗产。 “音乐周”期间将上演一系列优秀的民歌音乐会,同时还将举行开幕式、闭幕式、民歌展演、交流、民歌论坛、世界民俗风情展活动,届时国家大剧院将成为荟萃中外各民族优秀民歌艺术的百花园。
一、参演细则 1、参演资格 世界各国职业或非职业的民歌手、合唱小组或团体,均可报名参加。 2、参演规则 (1)参演作品以民歌为主,鼓励身着民族服饰,辅以民间器乐、民间舞蹈等表演形式。 (2)参演单位应遵守组委会制定的活动细则,服从组委会安排。 (3)为保证演出有效进行,原则上不允许各演出团体携带布景,由组委会统一进行舞台布置。如遇特殊情况,参演团体务必向组委会申报,获批准后方可执行。 3、报名须知 参演个人或团体请于2008年7月20日之前,向音乐节组委会提交如下报名资料: (1)报名表(请从国家大剧院网站www.chncpa.org下载) (2)政府文化部门或相关社会文化团体的推荐函 (3)个人艺术履历或团体介绍 (4)艺术表演相片5张 (5)参演作品的影像资料(不少于45分钟的DVD或VCD)、曲目单、曲目介绍及完整歌词。请在影像资料上注明国别、个人姓名或团体名称。 4、评审 艺术委员会将以演出质量、演出风格、参演个人或团体的地域均衡性等综合因素为标准,对每一个参演个人或团体提交的文字与影像资料进行评审。入选个人或团体结果将于7月31日之前在国家大剧院官方网站上公布,并寄发音乐节邀请函(未入选者恕不退还相关资料)。此邀请函为参加“音乐周”的正式凭证。
二、“2008国际民歌博览音乐周”活动安排 1、开、闭幕式 2、音乐会 (1) 组合音乐会: 若干优秀个人歌手或团体联合举办的音乐会 (2) 专场音乐会:个别有特色的团体举办的整场音乐会 注:以上音乐会节目经过评审后再做具体安排。 3、民歌展演 为促进各民族音乐文化之间的交流,组委会将在国家大剧院内多个公共空间,安排民歌展演活动。 注:每场民歌展演活动时长40-60分钟。 4、交流活动 组委会将安排参演个人或团体,在北京各著名旅游胜地进行演唱,并走进校园和社区进行表演,与学生和公众进行互动、交流。 5、民歌论坛 民歌论坛将邀请世界各国知名民族音乐学者及民歌专家,介绍民歌种类,并共同探讨世界民歌的历史与发展。 6、世界民俗风情展 组委会将在国家大剧院内举办世界民俗风情展。参演个人或团体均可携带民族特色服饰、乐器、图片、音像制品等艺术相关物品进行展览。 注:以上安排中,第1、2、3、4项是每个参演个人或团体必须参加的活动;第5项是由组委会选择部分个人和团体参加的活动;第6项是参演个人或团体自选报名,经审核后,由组委会安排参加的活动。
三、相关费用 1、各参演个人或团体须自行承担旅费及相关出入境手续申报费用。 2、组委会承担参演个人或团体在京期间的食宿,以及由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交通费用。 3、非“音乐周”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参演个人或团体自理。 4、组委会将给予参演个人和团体一定的演出补助。
四、相关规则 1、“音乐周”的官方语言为汉语和英语。各种活动及译文、证书、参演者的报名表、节目单、歌词等资料都采用上述两种语言。 2、“音乐周”的新闻采访、录音、录像、实况转播、摄影、印刷品、纪念品和音像制品等相关版权归组委会所有。 3、根据活动需要,组委会有权特邀参演个人或团体。 4、“音乐周”组委会拥有变更或补充本细则的权利及活动的解释权。
五、相关信息 联系地址: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号(国家大剧院) “2008国际民歌博览音乐周”组委会 邮政编码:100031 联 系 人:李东、王丹阳(国际) 焦淼(国内) 联系电话:(8610)66550824、66550827(国际) (8610)66550843(国内) 传 真:(8610)66550825(国际) (8610)66550844(国内) E - m a i l :lid@chncpa.org(国际) jiaomiao@chncpa.org(国内) 官方网站:www.chncpa.org
* 2008第一届世界民歌博览音乐周报名表 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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